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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章守纪,共同担当,杜绝与论文发表有关的学术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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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2016年9月1目起施行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出处 《中华眼底病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509-509,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Ocular Fundus Dise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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