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环境保护,对环境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是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的客观要求。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两法衔接"不畅突出表现为"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严重,其原因具有复杂性,涉及移送方、接收方以及监督方的权力、义务。生态文明建设环境犯罪"两法无缝对接"应着手于提高立法位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效力;增强监督效果,形成监督合力。
出处
《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12-15,共4页
Jour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辽宁省社科联2016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2016lslktzifx-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