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庭审形式化主要表现为法庭审理以侦查卷宗为中心的审理方式,导致庭审形式化的根本原因在于诉讼结构上"以侦查为中心"而不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庭审实现实质化的关键在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落实。从辩护的视角看,刑事庭审形式化严重制约了刑事辩护率的提升和辩护质量的提高,反过来,刑事庭审实质化又依赖于刑事辩护的普及和充分有效的辩护。因此,刑事庭审实质化,不是法院唱独角戏,也不能止于公检法三家互相配合,还应当考虑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实现有效辩护。
出处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57-59,共3页
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