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价格是否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一直以来存在争议,现行《合同法》提供的补价规则亦存在漏洞。价格待定买卖合同能否成立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合同的法律性质加以判断。在双方当事人已同意受合同约束的基础上,法律应允许部分不受自身内容与性质限制的缺价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了填补现行补价规则的漏洞,应建立以合同的类型化作为逻辑展开的补价体系并辅之以"合理价格"为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尽可能覆盖全部缺价情形,促使价格待定买卖合同的最终履行。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20-126,共7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资助项目:14YJC8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