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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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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包括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收入划分办法,方案如下:
出处 《山西财税》 2016年第7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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