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呈现放宽准入和强化监管的"混合"色彩。催生"放管结合"的原因在于政府希冀"剥离"政治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前提下,积极利用社会组织的比较优势提供服务。具体表现为常规性监管为主,强制性监管兜底;功能性激励为主,价值性约束兜底的概念框架。如是,政府积极通过政治性约束和功能性激励的"策略性收放"来实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之间的巧妙平衡。
出处
《行政管理改革》
2016年第8期60-65,共6页
Administration Reform
基金
民政部2016年度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课题"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研究"(2016MZRL01022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社会转型背景下公共治理体制与机制创新深化研究"(FRF-BR-15-01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