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征税权力作为一种"事关毁灭的权力",其行使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但在税收稽征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往往却是主管机关发布的浩如烟海、频繁变更的解释函令,税收法定原则实有被架空之危险,因此必须将税法解释函令纳入法治化轨道。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众多的"行政法院"判决、一系列"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以及税法学者、行政法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理论与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在台湾地区,税法解释函令性质上属于不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规则,对税收稽征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拘束力,对人民及司法机关并无拘束力,解释函令不是税法的法源,制订解释函令必须遵循租税法律主义原则,及依照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合乎目的的。
出处
《交大法学》
2016年第3期157-167,共11页
SJTU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税权的宪法控制研究"(13YJA820006)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税权的宪法控制研究"(2013SJD820004)
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学术带头人项目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