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改革背景下,作为时间量度的审限制度已具备了适应性修正的必要性与现实性。由于现行审限制度存在违反诉讼运行规律所致的结构性冲突及违反行为心理规律所致的预期反射效应,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审限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必须从现有审限规则、审限管理平台、当事人审限监督权配置等层面修正不适应司法实践与司法改革的相关要素,以期实现当事人与法官在审限"看得见"与"人性化"改革目标上的双满意。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59-63,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