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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与合同冲突 员工有选择适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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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我在公司的岗位为办公室文员,且明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近日,公司由于经营方向和岗位调整,要将我调去20公里外的仓库担任主管,我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为由予以拒绝。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6年第9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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