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直诉案件是指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后,进行审理裁判的刑事案件。它最大的特点在于,在刑事追诉进行的过程中,被追诉者未被逮捕。刑事直诉案件,从程序上说包含有三种类型,一是经过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因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又经过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后,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变更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三是侦查机关没有经过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直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近年,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特别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总则第二条中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具体制度中完善和细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和监督程序后,刑事直诉案件逐渐增多。但是由于法律条文和具体司法实践中,缺少明确的刑事直诉法定程序,即如何保障刑事直诉案件高效、规范地完成诉讼进程,保障刑事直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因此,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下,探讨司法实践中刑事直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刑事直诉案件法定程序,加强刑事直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15-118,共4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