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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时应当注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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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律师在辩护时应当注重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所规定的四个构成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作者 葛景富
出处 《活力》 2016年第12期30-30,共1页 Vit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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