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已上升为国家的治理政策。当下的环境资源犯罪治理过分依赖行政关切、过于注重打击力度、片面追求打击效率,运动型治理手段的运用远远多于常规性治理手段。对环境资源犯罪进行运动型治理,属于治标之举,虽可为犯罪治理赢取时间,但其应急与功利之弊端的克服已迫在眉睫。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模式的理性展开要明确其实现动因是自下而上的,其模式推行是自上而下的。环境侵害查处中两个"漏斗式"过程有效衔接的关键在于促进环境行政违法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刑事立案。针对有案不移、移案难成的问题,应完善以环境资源犯罪刑事追责为参考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取证规则。针对环境资源犯罪追责中惩治范围狭窄、刑罚设置趋轻的问题,应以调整现有罪名成立要件的方式适度扩大环境资源犯罪圈,同时提升主刑的法定最高刑、规定恢复生态的专门非刑罚措施。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65-183,共19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研究"(14FFX038)
山东省法学会项目"蓝色经济区海洋生态刑事保护的对策研究"(SLS(2015)F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