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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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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批复》,为了规范、有序地在广东省开展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密切香港、澳门与内地律师业的合作,制定本办法。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24期25-3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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