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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与宪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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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设区县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和地方立法权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在外延上一直存在错位图景,其原因在于其“分为区、县”的权力普遍化的同时,具有地方立法主体资格的“较大的市”仍受到稀缺性控制。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6年第35期9-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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