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探索正在深入推进,笔者认为,在这项改革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处理好三种关系。一是处理好与检察一体化之间的关系。各级检察院的机构调整要建立在同一个逻辑基础上,实现上下级业务指导的无缝对接,同时要确保同一检察院上下级领导权力的稳固,调整机构并不意味着撤销领导权,在取消科(处)拳建制的同时,要使领导权力回归到司法本身,使权力运行符合司法规律,而不是将领导权力虚化。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7期44-44,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