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解决数量庞大农民工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国家最先是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之中。但是,由于忽视了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不同的质性,其实施效果非常有限,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参保率低、制度覆盖面窄和退保率居高不下等问题。对2014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广东省数据的分析也佐证了这一问题。因此,将农民工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类型中剥离出来,建立相对独立于城镇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类型,即建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第四种类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类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选项。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96-203,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乡统筹发展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项目号13BSH095)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