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属于事实的范畴,而隐私属于人的价值范畴。自近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来,科技与价值就是对立统一的。大数据与隐私权就是科技与价值关系的典型一例。本文从大数据的特点、数据信息方式等方面来探讨大数据与隐私的对立统一关系,解析大数据如何威胁隐私。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9期96-98,共3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基金
省级课题:2015年广西省高校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类项目"大数据科学及应用研究"(4CX15108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