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婚罪的行为模式有两种,即有配偶而重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无论是哪一种重婚模式,在客观上都存在两个婚姻。从重婚罪的立法目的上看,第一个婚姻只有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才有成立重婚罪的可能,因而事实婚姻也可以包含在第一个婚姻中,但必须是在婚姻法上有婚姻效力的情形。第二个婚姻只能包含法律婚姻而不能是事实婚姻,原因在于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不明确、难以界定,在认定还存在许多问题。同时其本身也是特定时期的产物,不宜在当今继续使用。所以重婚罪的成立模式是"法律婚姻+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形式。
出处
《知与行》
2016年第9期90-93,共4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