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腐模式经历了从"人治反腐"向"法治反腐"的转型。反腐模式的转变,对纪检监察职能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从逻辑层面分析,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在反腐中的关系,主要有"纪检中心主义""司法中心主义"和"分属共存"三种模式。它们各存利弊,亦存在各自不同的实现条件。"分属共存"模式比较契合我国当下反腐的法律制度与实践状况。在该模式下,纪检监察对反腐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应主要体现在程序层面,而不是实体层面,主要体现在反腐政策制定而不是对司法机关处理腐败犯罪的个案指导。
出处
《知与行》
2016年第9期104-108,共5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刑事简易程序实证研究"(15CFX031)
吉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吉林省环境犯罪治理的困境与出路"(吉教科文合字2016第641号)
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2014LZY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