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代物清偿的相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中将代物清偿界定为要物合同。然而,这种传统的要物合同说未能明确区分代物清偿契约和代物清偿的效力,混淆了代物清偿的要物性和要物合同的"要物",要物合同说导致当事人就代物清偿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未履行之前无法成立,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代物清偿协议和代物清偿进行区分,代物清偿契约应为诺成性合同,其属于无名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后即成立,并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原债在契约成立后诉讼时效中断,契约约定的履行界至,债务人仍未履行的,债权人可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他种给付或者原债务。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9期109-111,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