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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程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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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程试点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18期25-2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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