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频发,破坏力巨大,社会影响深远。引起该类事件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政府负有明确的环境责任,这是政治合法性、宪法义务以及公民环境权的内在要求。但是,由于管理理念滞后、"效率优先"考核方式的误导,乃至追责体制不健全等原因,当前政府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中存有缺失现象。为此,我们需要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的视角出发,努力探讨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调整官员考核方式,强化政府环境问责力度,进而促进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62-65,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重点项目"公民政治参与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12A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