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公私兼具的法律特征,其制度设计的理论逻辑在于通过公法的外在约束及权利的内部阉割使其内生出公法上的负担,从达至社会保障的立法目的。但由于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影响等原因使得开禁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具有迫切的现实性。在抵押制度的构建上,应将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作为前提和保障;以其是否继续承担社会保障功能为判断标准,实行有限抵押制度;为了确保抵押权的顺利实现,还要建立价值评估机制。
出处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104-106,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