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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实质性偏差的投标应当否决——对一起确认招标采购合同效力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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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L公司诉称:2012年9月,某市城管局作为招标人就“集中供暖链条式热水锅炉项目”招标,L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期满后,某市城管局承诺合同已经生效,L公司遂进行了必要的签约和大量履约准备工作。10月25日,招标人无故在网上发布《变更公示》,非法取消了L公司的中标资格,
作者 白如银
出处 《招标与投标》 2016年第10期24-25,共2页 Tendering and Bid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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