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月8日,中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试点的监管口径》,放开了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试点业务,并做出规范:一是明确保险机构直接开展沪港通股票投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能力,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保险机构,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运作;二是叫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没立的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港股通试点股票;三是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将投资港股通股票的账面余额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并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沪港通股票时,在账户开立、投资交易、清算核算等环节的要求。
出处
《中国外汇》
2016年第18期9-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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