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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的受贿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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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案例入手,就甲和李某构成受贿罪分别进行分析,甲虽然是国有独资公司返聘人员,但是并非具有独立身份的受邀专家,其工作职责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李某虽然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但是在本案中作为非身份者,其行为是受贿得以实现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而与有身份者甲共同构成受贿罪。又结合本案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分析甲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是否应实行数罪并罚。并进一步分析了本案中相关犯罪的对合关系。
作者 朱丽欣
机构地区 国家检察官学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6期3-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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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4页.
  •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70页.
  • 3[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著《犯罪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50页.
  • 4陈兴良.《论犯罪的对合关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4期.

共引文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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