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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决定重大事项几个认识上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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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关于决定重大事项,要注意走出以下几个认识上的误区。走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界定权没有法律依据的误区,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就应有界定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3款、第44条第4款规定,
作者 武春 武香君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16年第8期49-5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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