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刑事裁量权存在失范现象的要因之一就是刑事司法体制和机制的设置在某些方面悖离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继而导致在刑事裁量过程中刑事诉讼的应然要求与公安司法人员的实然利益发生抵牾。遵从诉讼规律,保证刑事裁量权规范行使,未来至少可从三个方面予以努力:一是理顺专门机关相互关系,逐步取消配合原则;二是完善司法决策形成机制,实现案件亲历者和决定作出者的同一;三是优化业绩评价体系,重视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的有机结合。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37-41,共5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CLS2014D081)
北京警察学院重点课题(2015KZD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