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将我国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由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这是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但新《公司法》却未对第27条第3款作出修改,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仍应进行评估作价。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在公司设立已无须提供验资报告的大背景下,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我国《公司法》应该修改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的相关规定,构建自主选择机制,赋予股东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出处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第4期34-37,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