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史学界对于1906年《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已有一定的研究,然而从史料、解释到结论,均有补正和再讨论的空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分工合作,前者主导删改旧律,后者负责引入外法,并以该法案为起手式。作为中国近代首部诉讼法案,其旨在适应外交和收回法权的需要,如"陪审""观审"不分就甚具深意,内容则呈现出纷繁驳杂的过渡形态。草案奏上以后,朝廷令各省督抚、将军、都统具奏意见。除北洋派系外,反对者占多数,意欲平情考虑民情礼俗等现实制约,走出折衷中西的立法道路。沈家本意复相同,并消极以对。各种不利因素导致法案的最终搁浅。此事暗喻沟通中外法制之不易,如何"自创良法",实为晚清建立新法制的最大挑战。
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141-149,共9页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晚清刑罚制度的转型研究"(14BZS035)的阶段性成果
中山大学"三大建设"专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