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以担保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期房买卖中,买受人以所购买房屋为担保,通过向银行贷款支付购房款,同时出卖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为讨论的全面,本文所涉商品房买卖特指期房买卖,且为避免期房担保性质的争议,将以期房向银行设立的担保笼统称为担保)。该交易方式解决了买受人短期支付能力不足的难题,实现了出卖人快速回笼资金目的,也为银行带来丰厚的利息收益,形成多方共赢局面。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出卖人违约导致买受人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并不少见。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中,担保贷款合同该如何处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本文拟在梳理相应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重点探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与解除担保贷款合同诉讼能否合并审理及合并审理后能否一体处理的问题。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25期45-4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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