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侦查阶段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后案件处理方式的主要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处理方式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据这两种法律规范对刑事和解后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在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存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在立法上赋予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后撤销案件权力来实现立法与司法的统一,同时建立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处理方式的监督机制,以保证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出处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第9期243-244,共2页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