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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事由中不能胜任工作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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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某保险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现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则称:2015年9刖0日,招用李某为营销经理,并与李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期间李某没有完成公司的季度营销指标,故公司于5个月考核后,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出处 《中国劳动》 2016年第9期48-53,共6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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