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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商谈理论视域下的商议式司法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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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法律商谈理论中"对话""商谈""商议"或"沟通"等主体行为及其价值、准则、精神与理念为基本结构,探索建设商议式司法的基本理论、机理、机制与原则意义重大。阐释和界定商议式司法的概念就是在"理想的言谈情景"和中国法律制度框架下,对于案件本身在实体事实与法律责任认定以及在程序选择适用等方面,允许所有司法活动参与主体通过平等理性的参与以及彼此的交往行动,以对话、商议和论辩的方式达成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可接受性的普遍有效共识;商议式司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对话性与商谈性、程序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运行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平等自由原则、真诚原则和有效性原则。
作者 刘卉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109-112,共4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金 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项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区域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法律保障(17A630050)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我国侦查制度的法治化建构研究"(2017-ZZJH-410) 河南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侦查程序构建研究"(2016BFX01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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