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事实错误论中,具体打击错误是主观认识错误而非客观行为错误,对该问题的处理,也引起了普遍的争议。作为事实错误之不免责理论,法定符合说是建立在抽象犯罪观基础上的刑罚选择,有其无法避免的弊端;而具体符合说虽较法定符合说在处理结果方面更具合理性,但在具体标准、错误区分等方面遭受质疑。故采用故意对应理论来处理具体打击错误问题,即仅在主观要素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情况下才成立故意,其因符合故意的认定规则,遵循犯罪预防理念,契合责任主义要求而更具合理性。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17-19,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