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但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实践中看,立法冲突使得农民对其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农民的合法权益没有获得法律的完全支持,导致在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后,造成宅基地的空置,一方面违背了物尽其用的物权规则,一方面使得农民的财产被固化,没有进入市场流通变现的机会,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给予立法的具体规制,提高调整的法律效力的等级。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符合中国现实的需求,是符合经济政策、人口调控政策的必然选择。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54-56,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