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有并轨制模式与分离制模式之分。对此,1949年以后的我国刑法有一个从并轨制到分离制再到并轨制的发展过程。现行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并轨制模式,采取同一法定刑。在从严治腐的刑事政策选择中,功利意义上的效能是刑法首先考虑的价值,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刑并轨,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制度安排。然而,从法理上审视,贪污罪和受贿罪在保护法益、不法内涵、责任程度、量刑情节上不同,采取并轨制会带来因法定刑设置粗糙而导致的量刑不公问题,故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法定刑应当"区别对待":受贿罪的法定刑原则上应当高于贪污罪,应当降低受贿罪的入罪门槛,且受贿罪应当采取交叉式法定刑。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38-51,共14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