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与德日刑法学界的通说均主张,对生命的紧急避险不能通过所保护和所牺牲生命的数量对比而合法化,但通说都未能对此提供有力的论证。这种论证上的不足是通说以功利主义哲学诠释紧急避险制度所导致的。实际上,紧急避险并非基于功利权衡,而是由于理性人自愿负担的社会团结义务才成为违法阻却事由。与此相应,对生命的紧急避险正是由于超出了这种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才无法得以正当化。至于其所保护的生命数量多少,则无关紧要。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95-108,共14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法违法阻却事由与恐怖主义犯罪应对"(项目编号:14SFB5001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