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2002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正式启动了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称CAFTA)的进程。在2014年,我国提出了CAFTA升级版的构想,旨在打造"钻石十年"。发展针对投资关系的纠纷解决机制一直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之一,但从CAFTA的实际情况看,缺乏稳定的经济政策、规范的市场机制和约束力。因此,针对CAFTA面临的新常态,我国提出了CAFTA的升级版,并在2015年11月22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为此,文章在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发现该区域内国际投资法律环境的缺陷,从而完善CAFTA关于相互投资的法律环境,这既是最终建成CAFTA升级版的前提条件,也是防范包括政治风险在内的风险的必要手段。
基金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13年度研究课题<东盟国家投资法对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编号:13BFX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