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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物抵债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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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些以物抵债按流质契约处理是一种法律拟制,但以物抵债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来界定并不是流质契约。文章认为在以物抵债诉讼中,税收问题不应成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以物抵债案件中应该允许原告进行兜底诉讼,并且是按买卖关系审理还是以物抵债关系审理,司法实践中应该统一规范。
作者 范春晖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6年第9期99-10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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