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本质上讲,台风期间地方政府以放假形态统一实施的台风假并不是真正的"假",而是应对天然灾害防灾避难之权宜措施。台风假应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不应区分公务员、劳工等不同身份区别对待。台风假的适用范围、通报时机应根据情况合理确定。台风假期间雇主宜正常支付工资;如果劳工到职或到职并加班时,雇主应加成支付工资。台风假期间雇主不得因劳工放假、缺勤、延迟到工而给予不利益待遇,如果劳工台风期间因工作原因遭遇人身伤亡应按照职业灾害予以认定和处理。
出处
《海峡法学》
2016年第3期54-62,共9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2014年福建省软科学项目(项目编号:2014R0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