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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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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与沿线国家共同参与的区域合作新模式,也为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能源国际合作带来了新的契机。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能源合作,并通过双边条约形式开启能源合作制度化进程。但是受历史、经济及政治原因的影响,中国与沿线国家在能源双边合作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前瞻性不足、合作制度体系不完善、运行机制不协调等问题。今后应明确能源国际合作主管部门,创新以能源发展为目标的合作匹配制度,发展能源区域合作制度,为实现"一带一路"倡议下能源国际合作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 任虎
出处 《国际经济合作》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90-95,共6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6

  • 1ILC, Outline for the study of unilateral legal acts of states, July 14, 1997. Official Records of General Assembly,Fifty - second session, Supplement NO. 10 (A/52/10) , para. 210.
  • 2邵津.《国际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 3邵津.《国际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2年.
  • 4中国经济网,《图解:习近平邀请那些国家共建“一带一路”》,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409/23/t20140923_3578387.shtml.
  • 5重庆日报.《习近平:“一带一路”建设不是中国一家的独奏,而是沿线国家的合唱》,http://www.cqrb.cn/xinwen/focus/2015-03-29/374043.html.
  • 6梅然.经济相互依赖与和平[J].世界经济与政治,1998(9):65-69. 被引量:6

同被引文献94

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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