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案是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第一道关口,立案与否以及立案时间早晚关涉非法集资案件的损失控制。立案的核心标准在于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而判断是否存在犯罪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存在法益侵犯性,亦即立案的核心标准在于判断是否存在法益侵犯。在非法集资犯罪立案问题上,于现实回应层面要牢牢把握法益的解释根本,以是否存在现实法益侵害或者侵害危险为立案的判断标准;于技术层面要巧妙运用竞合关系立案,可先以竞合罪名立案进而突破案件;于理念层面上要保持法益提前保护的克制,非法集资犯罪仍是传统犯罪,不能把其当作风险社会犯罪处理。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123-129,共7页
Acade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