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学功能性概念中"美学"与"功能性"并不矛盾;在特定情形下,根据美学功能性排除版权、外观设计与商标的重合,旨在维护自由竞争,并非仅仅为了划分三种制度之间的界限。美学特征对自由竞争的影响较实用特征小,美学功能性独立存在并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具有合理性。通过允许他人复制、改进对竞争至关重要的设计,美学功能性不仅不会阻碍,相反会促进创新。如果设计极富吸引力,以至于其自身的美学价值,而非其所凝聚的来源识别意义促使消费者作出了购买决定,则该设计不应成为商标保护的对象,这正是美学功能性的正当性基础。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135-139,共5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商标法功能性原则研究"(20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