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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案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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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对其冻结保全。
出处 《共产党员(河北)》 2016年第28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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