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章规定的自然人民事主体制度,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有三个较大的进展,即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上限改变为不满6周岁,规定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这三个问题的进展,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是我国民法总则制度的重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本文围绕这三个问题进行讨论,对其进展进行理论说明,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出处
《法治研究》
2016年第5期3-9,共7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编号:15JJD820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