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能动性是行政调解制度功能发挥的核心要素保障,行政调解制度能动性的发挥有利于凸显能动行政理念,发挥政府纠纷解决比较优势,积极回应公众诉求,提升社会治理综合效应。行政调解制度能动性的发挥可通过三个层面制度建设来体现:一是建立调解程序权利告知与实体权利激励制度,强化行政调解救济权利引导;二是适度行政干预,拓展行政调解权力介入领域:通过确立"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调解"原则、适度设定行政调解程序前置类型、设定非行政主体申请调解行政纠纷下的调解程序强制启动模式这三种方式来实现;三是注重调解后续处理,拓展行政调解权力能动监督空间。
出处
《法治研究》
2016年第5期104-111,共8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管理创新目标下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问题研究--以信息均衡为视角”(项目编号:12YJC820122)
2015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创新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5)D0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