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基本权利。我国虽然已经在法律制度上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劳动就业权保障法律体系,但仍然在就业歧视定义上具有局限性,在特殊群体定义上具有狭窄性,对于许多特殊群体缺乏法律上的专门规定或缺少高位阶的法律保障依据,大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根据特殊群体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其分为经济性特殊群体和文化性特殊群体。为解决特殊群体就业法律保障问题,应当在法律上细化特殊群体的类型和就业歧视行为类型,增加可操作性具体规范,在法律中完善就业援助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制定和完善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
出处
《理论观察》
2016年第9期75-77,共3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
基金
2016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课题<新常态下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研究>(项目编号:JRS-2016-7009)的阶段性成果
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源配置方式嬗变中经济法律体系变迁与重塑>(项目编号:HB15FX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