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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理学维度在讯问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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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犯罪嫌疑人及证人为焦点的犯罪线索挖掘工作之目的、特点、实质及行为边界与监所环境下犯罪线索的挖掘方式主要通过两种工作方式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讯问(interrogation);对非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interview)。而讯问是更多受到关注的工作方式。犯罪线索挖掘工作的目的二元论包括: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自我罪行供述和获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证物、现场、共犯、其他受害人与其他相关犯罪活动。二者具有互相促进的关系:逐渐积累的案件信息及由此逐步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推动犯罪人的供述。犯罪人供认罪行背后的"伏法"心理可以推动犯罪人的合作意愿,进一步提供更多信息。审讯活动的两个基本关注点:审讯对象是否愿意供述以及审讯对象是否提供了真实供述。侦查讯问是指在刑事诉讼阶段,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收集案件证据,依照法律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以获取其真实供述和辩解的一项侦查活动。它是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挖掘犯罪线索,有策略地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法律性对话。
作者 童怡乐
出处 《中国市场》 2016年第35期232-234,238,共4页 China Market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吴克利.审讯语言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 2胡关禄.侦查讯问学(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 3冠诚.FBI教你十分钟识别谎言[M].北京:中国画报出版社,2012.
  •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Z].
  • 5Gisli H. Gudjonsson, The Psychology of Interrogations and Con- fessions. A handbook [ M ]. John Wiley & Sons Inc, 2003.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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