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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被追诉人核实证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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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向被追诉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内容,该权利牵涉到被追诉人是否享有完整的阅卷权问题,应当予以明确规范。通过对律师辩护权的独立性分析、被追诉人享有完整阅卷权的危害、以及外国立法对被追诉人阅卷权的限制性规定可以看出,核实证据权是律师所享有的单向的权利,其核实证据时向被追诉人透漏的信息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被追诉人阅卷权内容,直接将复制的卷宗交给被追诉人是绝对应该禁止的。
作者 乔顺乐
机构地区 河南省公安厅
出处 《公安研究》 2016年第8期49-53,共5页 Policing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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